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4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1996年8月30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二、《石家庄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1997年8月28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4年8月27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相关条款的决定 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三、《石家庄市水土保持条例》(1999年7月1日石家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8年8月29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2018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四、《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2002年8月29日石家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10年8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